黑龙江省哈师大附中2011届高三上学期期末考试语文试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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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 上传者:admin 日期:11-03-09 |
黑龙江省哈师大附中
2011届高三上学期期末考试
语 文 试 题
第Ⅰ卷(阅读题)
一、现代文阅读(9分,每小题3分)
阅读下面的文字,完成l—3题。
罗隆基的人权思想
①罗隆基说:“人权,简单说,是一些做人的权。人权是做人的那些必要的条件。”这些条件包括:“衣,食,住的权利,是身体安全的保障,是个人‘成我至善之我’,享受个人生命上的幸福,因而达到人群完成人群可能的至善,以及最大多数享有最大幸福的目的的必须的条件。”
②这段话,讲了做人的“那些必要的条件”。首先,是维持自然生命的物质条件,这是最低层次的人权。譬如工作权,通过工作获得报酬,就是满足这个条件的一种人权。这样的条件,主要针对人与自然的关系。其次,是排除别人侵害的条件,它满足了人对于安全的需要。它针对的是人与人的关系。再次,是个性与人格发展的条件。它针对的是身与心之间的关系,或者说是人的生物性与精神性之间的关系。它意味着,人不仅是一种生物性的存在,也是一种精神性的存在。人有精神层面上的追求.这种追求也是一种人权。最后,是个体向群体作出贡献的条件。它针对的是人与人类的关系.或个体与整体之间的关系。它表明,人是一种类的存在,人要通过为人类作出贡献的方式,来实现个体与群体之间的融合。这种条件的实质,是个体在群体中获得承认、获得尊重的权利。
③罗隆基批评了若干经典作家关于人权的看法。譬如17世纪的霍布斯认为“人权是满足一切欲望的东西”。但罗隆基认为,人有许多欲望,根本就不应该得到满足,“许多自命的大伟人有专制欲,有多妻欲,我们就不能根据人权的理论,说这种欲望,应该满足”。再譬如l9世纪的边沁主张“人权依赖法律根据。”对此罗隆基也不赞同,他说:“智者作法,愚者守法,是中国过去的历史。强者立法、弱者服法,是中国近来的现状。”这种实证意义上的法律,显然也不可能为人权提供根据。
④他说:“法律与正义公道是两件东西,这是世界各国普遍的通病。从法律上我最多可以知道我现在有些什幺权利,找不到我应有什么权利。”他还说:“人权是先法律而存在的。只有人民自己制定的法律,人民才有服从的责任,这是人权的原则之一。法律的目的在谋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,只有人民本身知道他们本身的幸福是什幺,才肯为他们本身谋幸福。谋取本身的幸福,这又是人权之一。所以说人民制定法律,就是人权。所以说法律是人权的产物。人权与法律的关系,我的结论是法律保障人权.人权产生法律。”
(节选自《罗隆基的法哲学》)
1.以下不属于罗隆基认为的人权的一项是(3分) ( )
A.通过工作获得报酬。
B.趋利避害,保证自身安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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